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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16:50    来源:教育部   浏览次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体系,统一标准要求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以下统称)按照“谁、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考核、发证。为保证质量,推动各地互认,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大纲组织开展,完成相应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合格证(见附件2),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的进行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测试的补充。

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工作;依据有关要求(见附件3),制定本地区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申请的各类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实施后,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质量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的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的能力。要加强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推动公开信息。对在、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生态环境。应健全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课程,做好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质量和效果。

四、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从取得合格证次年起,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个人信息记录。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学习。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继续教育具体办法,做好学时认定等监督指导工作。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等组织的技术、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鼓励各地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互联网+”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五、开展试点,稳步推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开展试点,并将试点方案和试点报送我部人事司。参与试点的应具备相应条件,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基本条件和职业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工作。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人事司。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合格证编码规则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合格证样式

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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